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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90839号“CHILLINGTON CROCOD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1:19关于第67390839号“CHILLINGTON
CROCODIL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978号
申请人: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信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90839号“CHILLINGTON CROCOD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产品质量及企业声誉一直受相关公众等认可。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与第534645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已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鳄鱼恤 CROCODILE SINCE 1952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引证商标初步审定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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