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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18123号“璐米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4: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40号
申请人:胡千弟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18123号“璐米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62041号“米娜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同一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邢妍
2023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