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79810号“海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461号
申请人:海昌(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9810号“海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2478号“海昌及图”商标、第36321568号“海昌及图”商标、第44225389号“海昌”商标、第44238969号“海昌HYD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在部分服务项目上可共存,两者投入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1836号“海昌HYDRON及图”商标、第23361961号“海昌HYD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健康评估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主体识别文字均由“海昌”构成,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健康评估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健康评估服务;医疗诊所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海昌 商标 海昌(中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7165072号“周小猕 西安楼观福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