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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93622号“华玖健康 HUAJIU HEALT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28:40关于第68693622号“华玖健康 HUAJIU HEALT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202号
申请人:河南省华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93622号“华玖健康 HUAJIU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60543号“华久 HUA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申请程序中,权属状态无法明确。其次,申请商标与第10520172号“东方桂及图”商标、第15728001号图形商标、第6346058号图形商标、第680633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经成功通过审查并注册公告。经过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已取得相应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849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磨;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加工;面粉加工;油料加工;服装制作;照片冲印;药材加工;为他人酿造啤酒”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材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华玖健康 HUAJIU HEALTH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图形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雕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雕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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