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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83470号“易湖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1: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743号
申请人:陈思诺 委托代理人:保定玖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83470号“易湖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3766599号“易湖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马静雯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