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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0320号“中融 智慧中融集团 ZHI HUI ZHONG RO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2:33关于第67200320号“中融 智慧中融集团 ZHI HUI
ZHONG RONG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72号
申请人:四川智慧中融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证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0320号“中融 智慧中融集团 ZHI HUI ZHONG RO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7516号“中融集团 ZHONGRONG GROUP”商标、第10512023号“中融储运有限公司 中融 曙光文化内涵:生机、活力、和谐、包融、希望及图”商标、第10517210号“中融储运有限公司 中融 企业文化内涵:品德、安全、务实、创新、品牌及图”商标、第16431314号“中融金服 ZHONGRONGJIN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外观、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7月13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法律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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