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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96080号“DJBEA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3:0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284号
申请人:广州声韶特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6021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BEATS”系原异议人旗下品牌,经过原异议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国际注册第1225897号“BE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03108号“BE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10547378号“BE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300928号“be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922036号“BE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175478号“be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305935号“BEA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四、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恶意。综上所述,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BEATS”品牌介绍;2、“BEATS”产品相关报道;3、“BEATS”产品销售情况;4、引证商标信息;5、申请人商标信息;6、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DJBEAT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计算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3108号、第10547378号、第7922036号、第10175478号、第35305935号“BEAT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25897号、第1300928号“BEATS”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头戴式耳机;音频扬声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96080号“DJBEA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询,已有类似商标共存多年,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三、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意见与在异议阶段提交的申请理由大致相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麦克风;混音器”等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2)商标异字第60213号在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申请人不服异议决定,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支架;扬声器保护箱子”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扬声器;视频多路复用器;计算机;传真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便携计算机;电传打字机;电子信号发射器;音频放大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DJBEAT”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构成外文“BEATS”、“beats”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面较为相近。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禁止商标使用的情形,是指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述情形,故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保护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另,原异议人所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DJBEAT及图 商标 广州声韶特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