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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73853号“GFAMES 亚美斯 匠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3:37关于第67473853号“GFAMES 亚美斯 匠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09号
申请人:广东国丰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73853号“GFAMES 亚美斯 匠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900635号商标、第43182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GFAMES 亚美斯”,“匠心”文字相对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GFAMES 亚美斯”与引证商标二“匠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斯美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GFAMES 亚美斯 匠心及图 商标 广东国丰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