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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2809号“山维科技 SUNWAYSURVE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4:26关于第66572809号“山维科技 SUNWAYSURV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30号
申请人:北京山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2809号“山维科技 SUNWAYSURV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066297号商标、第19593868号商标、第7231855号商标、第11127175号商标、第5486666号商标、第10040315号商标、第14369950号商标、第41866747号商标、第45443781号商标、第9761086号商标、第349018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宣传资料、产品的使用界面截图、著作权证书、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五、六、七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前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GLOBAL LOGISTIC PROPERTIES及图”、引证商标四“雄耀广告 XIONG YAO ADVERTISEMENT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八至十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至十一的文字“山维”、“维山”、“SUNWAY”、“SUNBAY”、“SUNWAY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