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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21731号“航天推力HangTianTui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38:25关于第63821731号“航天推力HangTianTui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69号
申请人:山东华钢精密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21731号“航天推力HangTianTui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在先“推力”商标的再创意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422号“航天HANGTIAN及图”商标、第28863467号“航天智检”商标、第16513147号“天航TOHO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一的续展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