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044234号“东篱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0: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41号
申请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精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044234号“东篱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01970号“东篱云”商标、第13970793号“东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三年程序决定不予撤销,两商标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东篱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东篱云”构成相同,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文字“东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东篱云 商标 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