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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52150号“BHIOSFE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0: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62号
申请人:易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福清市福瑞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3日对第48152150号“BHIOSFER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720754号“BIOSPH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程序审理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润发乳、成套化妆品、护肤用化妆剂、洁牙剂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料;化妆品;香精油;润发乳;肥皂;牙膏”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为“BHIOSFERA”,引证商标为英文“BIOSPHERE”,其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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