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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32287号“人生断舍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8:0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871号
申请人:苏州华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北京国图博雅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55232287号“人生断舍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34516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商标及图书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百度百科词条;宣传报道;当当图书排行榜;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图书销售页面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制或纸板制盒;包装纸”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海报”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书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断舍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纸制或纸板制盒;包装纸”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人生断舍离 商标 苏州华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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