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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351961号“中盘”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6:49:0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01号
申请人:中盘图书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51961号“中盘”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93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9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于2015年5月31日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授权中盘图书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原申请人及被授权人中盘图书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原申请人未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使用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原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商标注册证,银行收款回单,推广合作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新经典发行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于2023年3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中盘图书发行(北京)有限公司,即现申请人,现处于专用期内。2022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2.申请人提交了承继声明:因复审商标已转让予申请人,故申请人在本案中承继原撤销被申请人的地位,参加后续的评审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评审结果。我局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的指定时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书、商标注册证、银行收款回单均非复审商标的市场商业使用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推广合作协议中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业务回单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