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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34768号“PROUDLY WISCONSIN CHEE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08:03关于国际注册第1434768号“PROUDLY WISCONSIN
CHEE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1353号重审第0000005140号
申请人:WISCONSIN MILK MARKETING BOARD,INC.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0135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34768号“PROUDLY WISCONSIN CHEE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3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英文“PROUDLY”、“WISCONSIN”、“CHEESE”与图形组成,其中“CHEESE”的通常含义是“奶酪”;“PROUDLY”的中文含义是“骄傲地、得意地”等;“WISCONSIN”的中文含义系“威斯康星州(美利坚合众国的州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由于诉争商标还包含显著性较强的英文单词“PROUDLY”,且外国地名“WISCONSIN”系集体商标的组成部分,因此,诉争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情形。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有误。至于诉争商标作为集体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是否予以核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在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认为申请商标系集体商标,申请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交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了意见。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商标为证明商标,而非集体商标。申请人经与商标局国际处审查员沟通,审查员告知申请商标的登记的性质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保证商标”。根据商标局的惯常做法,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至中国后,商标局先将商标的性质登记为“集体商标”,而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确定申请商标的具体性质。鉴于申请商标现在处于驳回复审程序,故申请人应当向复审机构提交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合格,国际处会依据驳回复审决定更改商标的性质登记。申请人在此确认,申请商标实际为证明商标,该商标的性质在该国际注册的美国基础注册中已有确认,因此,申请人将按照证明商标的相关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证认证件及中文译文;
2.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英文版及中文译文;
3. 证明商标以申请人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公证认证件及中文译文;
4. 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证明商标能力的声明公证认证件及中文译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在评审意见书回文中主张申请商标系以地理标志申请的证明商标。故我局依据申请人补交材料,对其是否符合证明商标注册标准依法进行审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包括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既便于证明商标注册人进行管理,也便于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或服务提供时有据可依,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申请人并未详细说明申请商标所标识商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特定品质与所属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具有何种联系,不便于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不同于同类商品的特殊优异之处;证据4为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证明商标能力的声明,未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综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