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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80885号“CHM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2: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07号
申请人:中和华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创信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80885号“CHM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81596号“绿格建筑及图”商标、第67280469号图形商标、第57805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共存,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维修信息等服务上注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内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建筑物(内部)、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CHMB及图 商标 中和华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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