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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768062号“蕉下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19: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93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天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8062号“蕉下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4674号、第28637953号、第32802278号、第63427844号“蕉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实际形成了一种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蕉下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蕉下”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数码相框;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眼镜;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防尘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刘琳琳
赵秀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蕉下客 商标 深圳市天天拼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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