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9518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25:59关于第679518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24号
申请人:厦门未来天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1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经进行作品登记。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5640号图形商标、第49076681A号“洪鸽HONGGE及图”商标、第39681601号“益鸟湾Yiniaow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可以区分服务来源。引证商标一、二可以共存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作品设计截图及版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洪鸽HONGGE及图 商标 厦门未来天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