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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65398号“狮博龙 SPRAG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0:05关于第44265398号“狮博龙 SPRAGO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50号
申请人:庞贝捷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上海万祜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4265398号“狮博龙 SPRAG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6556538号“狮博龙 SP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曾经是申请人的经销商,其对申请人的“狮博龙SPRAGON”商标具有明确知晓的情节,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合理避让之义务,而不是攀附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及良好商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三、被申请人作为油漆行业经营者,对同行业知名品牌应有所知晓,并应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尽到合理避让的义务,其申请注册多个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申请人官方网站关于其公司的简介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与多家中国公司签订的关于“狮博龙SPRAGON”品牌油漆产品的经销合同;
三、申请人“狮博龙SPRAGON”品牌油漆产品的宣传页;
四、被申请人于2016 年12 月和2017 年12 月与申请人签订的授权经销商协议;
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17 年-2018 年期间合作的订单、订单确认函、发货单等单据;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17 年-2018 年期间合作的结算清单;
七、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页和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档案页;
八、第3047091 号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
九、(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8222号公证书复印件;
十、被申请人申请BELCO产品授权的申请表
十一、无效宣告裁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8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11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去污剂”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稀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了22件商标,包括第55368768 号“狮博龙”、第55508359 号“SPRAGON 狮博龙”、第30922450号“达状”、第30910326号“达状”等商标,其中第55419898号“SPRAGON 狮博龙”商标经异议程序,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商标不予注册。第40291825号“NEXAAUTOCOLOR”商标、第35954524 号“NEXA AUTOCOLOR”商标等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该商标无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 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刚砂纸、砂布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所提无效宣告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经审理查明三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狮博龙 SPRAGON 商标 庞贝捷漆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