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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732010号“SUP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3: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80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2010号“SUP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845153号“SU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90562号“SU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50025号“SUNP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701529号“雷能电源SUPL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81078号“SUPL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688925号“新雷能电源SUPL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四、六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经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集成电路、电子芯片、变压器、整流器、减压器(电)、逆变器(电)、互感器、稳压电源、低压电源、陶滤波器、电线圈、电磁线圈、放大器、变压器(电)、调压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调压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收银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视频投影机、电池、眼镜、动画片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收音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收银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视频投影机、电池、眼镜、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收音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收银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视频投影机、电池、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SUPET 商标 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