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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21409号“COLLEGEBOARD 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4:38关于第62621409号“COLLEGEBOARD 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102号
申请人:高等教育董事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1409号“COLLEGEBOARD 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49295号“COLLEGE BOARD”商标、第G897104号“AUDEMARS PIGUET;AP”商标、第G853995号“AP”商标、第5149510号“奥博尔;AUTO POWER;AP”商标、第5234134号“AP”商标、第5235378号“AP”商标、第G897104号“AUDEMARS PIGUET;AP”商标、第G853995号“AP”商标、第10371007号“雷杰防雷 AP”商标、第10938988号“AP”商标、第30763743号“AP”商标、第31545654号“AP”商标、第42691680号“AP”商标、第54559116号“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卡机;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COLLEGEBOARD AP 商标 高等教育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