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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25168号“under the WEATHER Be There.Weather or N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39:11关于第47325168号“under the WEATHER Be
There.Weather or N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454号
申请人:安德瑟威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7325168号“under the WEATHER Be There.Weather or N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223759号“under the WE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是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而来。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其在绳索、防水帆布、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露营时铺地用防潮布、塑料线(包扎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无效,故引证商标现为在绳索、防水帆布、包装用纺织品袋(信封、小袋)、露营时铺地用防潮布、塑料线(包扎用)商品上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风障布、防水帆布、防尘罩布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防水帆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吊床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吊床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吊床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风障布、防水帆布、防尘罩布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李颖
李海珍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under the WEATHER Be There.Weather or Not.及图 商标 安德瑟威瑟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