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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353225号“贝壳 A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0: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82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53225号“贝壳 A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8812号“A ”商标、第25544806号“A ”商标、第11747708号“[A] ”商标、第6844808号“A ”商标、第18794536号“A”商标、第15658156号“银贝壳 SILVER SHELL及图”商标、第17377918号“小贝壳及图”商标、第19106369号“贝壳宝”商标、第16397389号“贝壳社 BIOCLUB及图”商标、第14168043号“贝壳返利”商标、第40088719号“贝壳堂”商标、第16427023号“小贝壳”商标、第16427136号“小贝壳及图”商标、第17378144号“小贝壳 GHIELD及图”商标、第40072190号“贝壳农场”商标、第38719534号“贝壳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十二、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四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五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六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九、十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1787;1714;170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十四经我局撤销复审予以撤销,现一审中。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十六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十五、十六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质量评估”以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七、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软件更新;平台即服务(PaaS);数据库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鉴于引证商标十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未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贝壳 A 商标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