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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435230号“汪博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2: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897号
申请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宁市百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2日对第39435230号“汪博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汪博炜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汪俊林是父子关系,争议商标与汪博炜先生姓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注册使用在与汪博炜先生旗下企业核心经营领域关联程度极高的商品上,损害了汪博炜先生的姓名权。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蒋英丽姓名相同的“蒋英丽”商标、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徐静姿姓名相同的“徐静姿”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知名酒企高管姓名的恶意。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商标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手段。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汪博炜百度百科及媒体报道、搜索结果;
2、申请人、郎酒集团及关联公司关系证明、汪博炜授权书、任职证明;
3、郎酒公司及“郎”系列产品获奖荣誉、2018-2021年“郎”牌系列白酒行业排名;
4、汪俊林简介;
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6、类似案例及相关文件;
7、“徐静姿”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汪博炜”与申请人存在任何联系,申请人主张姓名权主体不适格。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汪博炜”与郎酒的关联报道集中在近两年,被申请人在注册争议商标时并不能遇见此情况,被申请人不具有攀附的意图。“蒋英丽”、“徐静姿”是具有重名度的文字,相关搜索不能唯一对应,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影响本案争议商标。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已经提交授权书,关于姓名权的主张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关于“汪博炜”与申请人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主张申请人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时间刚好在“汪博炜”公布其为郎酒股份副董事长职位之后,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恶意。关于“蒋英丽”、“徐静姿”的检索内容具有局限性,不足以支持被申请人主张。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将申请人提交的汪博炜授权书、任职证明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3件商标,分别为“蒋英丽”、“汪博炜”、“徐静姿”,均申请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是姓名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汪博炜授权申请人在本案中代为主张其姓名权及其他权益,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姓名权主体适格。根据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关于汪博炜百度百科、媒体报道、搜索结果等证据可知,汪博炜是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被多次报道,在酒企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指向关系。被申请人为酒类行业经营者,结合其名下注册其他酒企高管姓名的行为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对酒企高管汪博炜知晓。被申请人未经汪博炜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与汪博炜知名领域高度关联的烧酒等商品上,有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可能。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汪博炜是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蒋英丽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徐静姿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 被申请人从事酒类经营,对同行业企业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管姓名有知晓的可能,其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汪博炜”、“蒋英丽”、“徐静姿”商标,具有攀附知名酒企高管姓名的恶意,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其商标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在答辩中未能其对商标注册情况及商标创意来源进行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汪博炜 商标 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