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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87742号“青果巷”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3: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州市彩虹爱乐维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创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87742号“青果巷”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88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款收据、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糖”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987742号第30类“青果巷”注册商标,原第898774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1、季保全先生为“青果巷”题字、商标使用许可证书;2、收款收据、产品图片、标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2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谷类制品;面条”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2年2月20日。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季保全先生题字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进入市场流通。收款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产品图片、标签为自制证据,并未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糖;蜂蜜;谷类制品;面条”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