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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88985号“芯际探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81号
申请人:贵州芯际探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8985号“芯际探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46230号“芯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芯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二极管、集成电路、电子电路连接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电路板、电开关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芯际探索 商标 贵州芯际探索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