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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13084号“一洲 一洲企业YIZH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7:07关于第65013084号“一洲 一洲企业YIZH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23号
申请人:山东一洲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13084号“一洲 一洲企业YI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6421号“一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50517号“一洲焊割 YZW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365594号“一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经查,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情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水族池通气泵;喷色机(皮革工业用);缝纫机;包装机;机锯(机器);冲洗机;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造机器;酿葡萄酒用压榨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喷雾机;喷雾机(机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一洲”,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造机器;酿葡萄酒用压榨机;汽水饮料制造机;制矿泉水机械;化妆品生产设备;食品包装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压阀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酿造机器;酿葡萄酒用压榨机;汽水饮料制造机;制矿泉水机械;化妆品生产设备;食品包装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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