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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20442号“中策知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47:2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21号
申请人: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苏轮轮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致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5日对第50220442号“中策知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47164号“中策及图”商标、第5787588号“中策”商标、第20220462号“中策”商标、第22724543号“中策ZHONGCE”商标、第13266627号“中策集团”商标、第20220665号“中策集团”商标、第13266548号“ZCRUBBER 中策橡胶及图”商标、第13266548A号“ZCRUBBER 中策橡胶及图”商标、第14134499号“中策橡胶 ZC RUBBER ZHONGCE RUBBER GROUP CO.,LTD .及图”商标、第20220829号“中策橡胶 ZC RUBBER HONGCE RUBBER GROUP CO.,LTD.及图”商标、第15870720号“中策伴你行”商标、第15870829号“中策伴你行 轮胎专家全方位贴身服务”商标、第18392592号“中策云”商标、第36081222号“中策云店”商标、第18392558号“中策养车”商标、第19895818号“中策大力神”商标、第11470039号“中策车空间”商标、第15816091号“中策车空间 ZHONG CE AUTO SPACE”商标、第16543509号“中策车空间”商标、第16817378号“中策车空间”商标、第25758289号“中策车空间ZHONG CE AUTO SPACE”商标、第30197281号“中策车空间”商标、第6869406号“中策日上”商标、第5773199号“中策大家庭;ZHONG CE FAMILY及图”商标、第22398477号“中策橡胶 好运轮胎 GOODRIDE”商标、第22398408号“中策橡胶 全诺轮胎 TRAZANO”商标、第22398377号“中策橡胶 朝阳轮胎及图”商标、第22398330号“中策橡胶 威狮轮胎 WEST LAK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企业,明知和应知申请人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中策”商标及商号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误导公众,侵犯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信息及相关批复文件;
2、宣传画册、荣誉证书;
3、合同、发票;
4、媒体报告材料;
5、申请人在行业中的排名情况;
6、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资料;
7、在先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恶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和推广证据等。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14日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充气轮胎的内胎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轮胎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七、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二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八、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一至二十、引证商标二十二至二十八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商标法关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要求对其在先商标保护,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中策知轮 商标 中策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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