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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23405号“太医健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53: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08号
申请人: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23405号“太医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将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80235号“太医卫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其协商商标转让/注销事宜。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06471号“太医坊 TAIYI WORKSHOP”商标、第9703207号“太医药膳堂”商标、第63583962号“太医馆”商标、第30415289号“大太医”商标、第38210211号“太医修身堂”商标、第10454032号“太申祥和 太医馆”商标、第16896908号“小太医”商标、第38916991号“态医”商标、第22057134号“肽医”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十)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以及呼叫上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1.引证商标一未发生转让,其为江苏鼎派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4.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太医”与引证商标三、五至七、九、十的主要认读部分“太医”、“大太医”、“态医”、“肽医”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饮食营养咨询;卫生设备出租;康复中心;按摩”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饮食营养指导;卫生设备出租;疗养院;按摩;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程序当中,但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太医健康 商标 太平洋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