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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66829号“ATT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5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61号
申请人:艾腾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66829号“ATT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61151号“ATTENT”商标、第4029803号“注意力ATTENTION”商标、第3744708号“注意力ATTENTION及图”商标、第50397985号“注意力数字ATTENTION DIGITAL及图”商标、第36748333号“ATTERT”商标、第17571066号“ATTENTION DIGITAL及图”商标、第32416460号“ATTEN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国际注册第1620714号“ATT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权利人是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七将进行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二、八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八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医疗记录和档案的计算机化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认定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二、八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医疗记录和档案的计算机化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