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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782335号“Taren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57:4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82335号“Taren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976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许可授权书、杂志、印刷制作合同、印刷品制作费发票、百度搜索截图、宣传片截屏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6月15日至2022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3782335号第41类“TARENA”注册商标,原第1378233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学员合同及发票;2、商标授权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3、杂志、课程简章;4、印刷合同及发票;5、达内集团视频介绍、宣传片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教育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杭州瀚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1学员合同可以证明杭州瀚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开展培训班,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合同上体现了复审商标“Tarena”,并提交发票佐证合同真实履行。证据3-5关于课程的杂志、宣传视频、书籍印刷等可以对申请人提供教育、培训等服务进行佐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与上述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可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