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552431号“东洋技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7:58: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79号
申请人:东洋技研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52431号“东洋技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1322号“东洋”商标、第7171209号“东洋DONGYANG”商标、第7590262号“肇庆东洋铝业有限公司”商标、第9580490号“东洋”商标、第33640526号“东洋国际TOYO DE ITNTION及图”商标、第20376601号“东洋货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期满未续展,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7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未续展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0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未续展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此项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内部通信装置;电缆;变压器(电);熔丝;配电箱(电);接线柱(电);电线接线器(电);电线连接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商标在“测量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不存在权利冲突,故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不予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