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907323号“华元唐朝”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1:13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219号
申请人:宁夏孝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泸州求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671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686409号“唐朝”商标、第7635632号“唐朝”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页面;
3、产品图片;
4、所获荣誉;
5—7、门店照片、广告图片、合同、发票、网店信息页面等。
申请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主要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合理、合法。被异议商标无不良影响。原异议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华元唐朝”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6409号、第7635632号“唐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异议理由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5月20日予以初审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原异议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华元唐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唐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原异议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华元唐朝 商标 宁夏孝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8345608号“YAYA SINCE 197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