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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19996号“五官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1: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96号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19996号“五官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9184号“正官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1484号“正官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9077号“正官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简介、产品照片等复印件及包装袋原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玉米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标识“正官庄”在文字组成、文字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五官庄 商标 九台区其塔木镇关长生种植业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