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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21300号“万弘家具WANHONGJIAJ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3:06关于第65221300号“万弘家具WANHONGJIAJ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34号
申请人:福建省仙游县万弘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21300号“万弘家具WANHONGJIAJ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9857号“万泓”商标、第64856445号“万弘建设WANHONG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经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字号,且申请人目前已申请注册了多件相关商标。目前已有大量含有“万弘”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