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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7183号“胜艺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3:3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中商华东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27183号“胜艺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14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于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提供的公司简介、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干燥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全部核定商品上一直正常使用,并未闲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局对有关复审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撤销案卷进行了调阅,被申请人在上述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使用“胜艺及图”商标的宣传资料;2、无锡市胜艺粉体机械设备厂与青岛天尧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通风柜、空气冷却装置、空气再热器、空气过滤设备、干燥器、干燥设备、气体净化装置、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期至2026年3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定制供货合同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青岛天尧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了离心造粒干燥机商品,合同上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在案附有销售发票予以佐证。综合以上证据结合证据1宣传资料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干燥器、干燥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通风柜等其余商品与干燥器、干燥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通风柜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张 静
刘婷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