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1075351号“卅三爷 卅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04:0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贰零四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75351号“卅三爷 卅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27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店面装修合同、大众点评评论截图、店面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即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内在餐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的任何使用信息。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以下称复审期间)期间并未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的创始人李辉独创,其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2、2018-2021年工资表及社保证明;
3、2018-2021年供应商货款单及支付凭证;
4、2018-2021年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
5、2020-2021年抖音账号认证视频;
6、2020年大众点评网上关于“卅三爷洛阳名吃(双井店)”的评价截图;
7、中式小吃加盟排行榜截图;
8、2018、2019、2021年美团外卖平台商户入驻合同、美团配送服务电子签约合同;
9、2018-2021年美团外卖后台数据流水汇总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0、“卅三爷”门店及店面实景照片;
11、“卅三爷”店铺装修项目工程预算方案、油烟管道清洗记录证明、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虫害管理服务报告、燃气巡检告知单、天然气供用合同、排油烟设施清洗验收单、商用燃气保险单等;
12、部分进货清单、购买厨具收据;
13、外卖团购合同、账单截图、美团点餐截图及部分销售小票;
14、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卅三爷”信息截图;
15、2019-2022年大众点评网关于“卅三爷洛阳名吃牛肉汤(望京店)”的评价截图;
16、高德地图、百度地图上关于“卅三爷”店铺的位置信息截图;
17、“卅三爷”品牌简介及加盟宣传页;
18、“卅三爷”在微博、抖音、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上宣传推广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材料,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多数证据为自制证据,其证明力较弱。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多数签订主体显示的为李辉,并非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供销售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的店面在实际经营。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活动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止。2023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转让至李辉名下。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李辉为被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辉与被申请人具有关联关系,李辉为复审商标的利害关系人。
该项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工资表及社保证明,其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中式小吃加盟排行榜截图,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为后台自制数据汇总表,其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为门店照片,其为自制图片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并未显示本案复审服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为地图上关于“卅三爷”店铺的位置信息,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为自制宣传材料。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以认可。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李辉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属复审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李辉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可知,被申请人为经营“卅三爷”店铺而进行房屋租赁并提供了支付凭证予以佐证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12显示,被申请人为经营“卅三爷”店铺进行商品及设备采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入驻美团外卖等商户平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13、15显示内容为部分客户在复审期间内对“卅三爷”店铺进行了评价。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14、18等关于“卅三爷”店铺的宣传推广等材料,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经营“卅三爷”餐馆,进行推广宣传,并为不特定主体提供餐饮、外卖等服务。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将“卅三爷”标识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及李辉在第43类服务上注册含有“卅三爷”文字的商标仅有本案复审商标,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视为系对复审商标“卅三爷 卅三”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餐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