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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4353号“泉州培元中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17:0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60号
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培元中学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4353号“泉州培元中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41303号“培元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虽含有“泉州”二字,但其并不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地名,而且申请人在此之前已有在先商标,该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新闻报道、课堂教学图片、校园活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在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书籍出版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区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泉州”的其他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泉州培元中学及图 商标 福建省泉州市培元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