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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6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2:22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6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14号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0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分别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8757号商标、第51102859号商标、第1714252号商标、第458912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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