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25013990号“Cavizy 凯薇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6:09关于第25013990号“Cavizy 凯薇姿”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02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13990号“Cavizy 凯薇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332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委托生产协议、产品照片、拼多多产片展示及评价、销售订单截图等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07日至2021年12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化妆品”等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洗面奶;护发素;洗发液;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化妆粉;美容面膜;增白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复审商标的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并未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交换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认可。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委托生产协议;2、产品备案资料;3、风险评估报告;4、产品图片;5、拼多多店铺页面截图及评价;6、订单截图。
2023年6月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喻友云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洗面奶;护发素;洗发液;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化妆粉;美容面膜;增白霜;香精油”商品上。2020年5月27日,复审商标由我局核准转让至义乌市骏异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2021年12月07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我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332号决定,决定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洗面奶;护发素;洗发液;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化妆粉;美容面膜;增白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洗面奶;护发素;洗发液;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化妆粉;美容面膜;增白霜”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拼多多店铺页面截图及评价、订单截图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商品,上述证据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的关联程度和种属关系,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洗面奶;护发素;洗发液;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化妆粉;美容面膜;增白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洁肤乳液;洗面奶;护发素;洗发液;化妆用雪花膏;化妆品;化妆粉;美容面膜;增白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Cavizy 凯薇姿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