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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5781号“KOO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1: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99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5781号“KO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50080号“KOC及图”商标、第12930216号“KOC”商标、第G1185865号“KOC及图”商标、第33360688号“KOC”商标、第42093614号“KO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流程信息、宣传使用及知名度证据、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KOOC 商标 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