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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83373号“POTATOGU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4:49关于国际注册第1683373号“POTATOGU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03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83373号“POTATOGU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美国等国家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POTATOGUARD”及马铃薯图形组成,其中“POTATOGUARD”易使人理解为“马铃薯卫士”,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堆肥、第5类除草剂、第31类未加工种子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同时,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5、31类服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