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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13162号“喜来运 XILAIY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0:50关于第66013162号“喜来运 XILAIY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23号
申请人:陈英生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13162号“喜来运 XILAIY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053号“喜运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23987号“喜运来超市 XI YUN LAI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官网截图、京东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我局决定继续有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装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可由引证商标一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李海临
盛丽君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喜来运 XILAIYUN 商标 陈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