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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59550号“川藏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2:1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91号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59550号“川藏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98713号“川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92867号“川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川藏王”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决定结果及引证商标二的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川藏王 商标 金川金农印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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