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70103号“宽度KUAN D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2: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59号
申请人:李永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0103号“宽度KUAN 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宽度”在先已有注册记录,并未发生驳回,鉴于此,本案申请商标理应与前案审查标准保持一致,准予初审。二、他人曾经申请的“宽度”商标与申请商标申请的商品和类似群组相同,并未发生驳回且注册成功,存续十余年。三、申请人名下已有第25类“宽度”商标。四、申请商标由“宽度”两个文字构成,将之组合在一起使用具有独创和新颖性,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宽度”是日常生活中长度量度的一种,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予以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