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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19117号“与酒和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3: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91号
申请人:陕西健康有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19117号“与酒和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蕴含独特含义,不属于简单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包装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酒和解”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与酒和解 商标 陕西健康有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