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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60152号“GANLANGBE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3:23关于第64860152号“GANLANGBE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733号
申请人:深圳市赣威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60152号“GANLANGB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69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BEER”翻译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3年7月28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市赣威啤酒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已转让给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中“BEER”可译为“啤酒”,该文字指定使用在“麦芽啤酒;精酿啤酒;姜汁啤酒;啤酒”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麦芽啤酒;精酿啤酒;姜汁啤酒;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GANLANGBEER 商标 深圳市赣威啤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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