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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35862号“垫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4: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57232号重审第0000005319号
申请人:中枢农业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57232号《关于第61035862号“垫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80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4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垫記”构成,指定使用于水果罐头、泡菜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同时结合中枢农业公司在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诉争商标在水果罐头、泡菜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中枢农业公司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证据并未在行政程序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仍由中枢农业公司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泡菜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9月01日
信息标签:垫記 商标 中枢农业产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