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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68941号“KUG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8: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475号
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8941号“KUG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3804号“库狗”商标、第15137215号“裤购”商标、第8243334号“KUEGOU”商标、第9261134号“酷衣购 KUEGOU.COM”商标、第52711382号“酷购KU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创意说明、驰名认定证据、销售及广告宣传证据、所获荣誉及奖励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裤带商品上予以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异议程序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浴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浴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KUGOU 商标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