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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950183号“小税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0:1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24号
申请人:四川固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小税官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32950183号“小税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1365109号“小税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申请注册,2019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点击付费广告”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9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申请注册,2018年12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2019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咨询;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会计咨询服务;商业审计;税款准备;税务申报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9年9月14日)于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期间,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主张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畴。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工商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分属不同的服务群组,双方核定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小税官 商标 四川固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